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陆军监狱属中央军事政治学校管辖,归校本部(黄埔军
校)管理处指挥监督之。
第二条 陆军监狱监禁军事犯及各部队处犯刑事处徒刑或拘役者。
第三条 本校(黄埔军校)每年分三次派员前往监狱视察。
第四条 视察员得以军法官充之。
第五条 在监者不服陆军监狱之处分时,得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,
申诉于指挥监督之管理处或视察员。但申诉未经判定时,
无中止处分之效力。
第六条 有请参观监狱者,除监禁军事重要犯不准参观外,其他
限于正式军人确系研究狱政或有正当理由者,得许之。
备注:本规则分十三章五十一条,4200余字,计分总则、收监、监禁、戒护,教诲,给养、卫生及医治、接见及书信,赦免及假释、释放等章。本文仅摘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。
(<<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法规全部>>,中册,1925年5月版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