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枪炮工具调查报告表,各团营连属于入伍生部、训练部者,应于每月终填备二份。一送直辖之部,即由各该部汇呈校部备案;一送军械处查核,其系独立营连,应由各该营连填备该表两份,直接分别呈送。
(二)枪布、枪油仍归军械处兼管发给,每枪百枝于每月上旬发枪布三百块,枪油二斤,多寡类推。惟未发之前须将上月枪炮工具调查报告表分别呈送,经军械处核明枪枝实数后,方准按数发给,否则一律停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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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自通令后,凡呈报实弹射击消耗子弹,应连弹壳呈缴,以便考核。否则不准核销。其战斗演习及剿匪消耗子弹,不在此例,但事后须即呈明备案。
(四)枪械如有损坏者,可迳交军械处修理,以期迅捷。如属废坏过甚不能修用,应将原由呈报。